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廣州連鎖經營協會(下稱本會),英文名稱:GUANGZHOU CHAIN STORE & FRANCHISE ASSOCIATION,縮寫:GCFA。
第二條 本會是廣州地區連鎖經營企業自愿組成的行業組織,并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為政府、為企業服務,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團結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政府與行業和企業之間的聯系,承擔行業協調職能,搞好行業自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立足商品流通、開展相關的經濟活動,拓展連鎖經營,促進本地區連鎖經營企業與國內外的經濟交流與合作,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廣州地區社會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廣州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西灣東路18號蔬果大廈7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協助政府業務指導部門開展行業管理和規范服務。
二、溝通政府與連鎖經營企業之間的聯系,協調會員間的經濟關系,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
三、總結推廣先進的連鎖經營管理經驗,傳播先進的連鎖經營理論,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連鎖經營管理技術咨詢服務。
四、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督促會員遵紀守法。
五、開展調查研究,探索解決連鎖經營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的辦法,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為連鎖企業運作提供指導。進行有關的業務統計,匯總行業的連鎖經營情況,反映行業資訊和單位會員呼聲。
六、為會員“牽線搭橋”,發展國內外經濟合作,組織會員外出考察、經驗交流,籌辦拓展市場等活動。
七、提供法律、法規、政策、市場信息、投資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編輯出版本會的刊物、開設本會的電子網站等。
八、根據需要,舉辦業務技術知識培訓和各類業務講座,為企業培養人才,提高行業員工及連鎖經營企業素質。
九、增進與國內外商會和商業團體的交往,互通信息、交流經驗。
十、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連鎖經營或相關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實行連鎖經營,有三間以上的門店,或從事與連鎖經營相關的經濟活動;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和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本會幫助;
六、入會自愿、申請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全市連鎖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以及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議;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全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解聘聘任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聘任顧問;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3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連鎖經營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行業、會員單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本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本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部門和登記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的宗旨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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