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6月1日“限塑令”大限期限將至,國家商務部、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日前正式發布《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低于成本價銷售塑料袋,必須做好明碼標價工作,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不得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否則將被處以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罰款。
根據最新發布的規定規定,商品零售場所應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但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對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確有困難的除外。
此外,最受廣州市民爭議的是,每天接觸的菜市場是否也在監管之列,裝豆腐、豬肉的簡易包裝袋是否也要收費?在新發布的辦法中,市民們的這一疑問得以回應,“限塑令”所提及的塑料購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于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并不包括商品零售場所基于衛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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