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購物袋賣多少錢,由經營者說了算,但不能低于經營成本;有償使用塑料袋的范圍包括超市、商場和集貿市場。日前,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商務部條法司司長尚明昨日就此接受記者采訪。
尚明說,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是為了引導公眾減少使用和循環利用塑料購物袋,減少塑料購物袋使用總量,以遏制“白色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據介紹,該《辦法》有兩個核心內容,一是規定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二是規定商品零售場所應當依據本辦法向消費者有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尚明說,由于塑料購物袋并不屬于《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可適用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情況,依法應當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因此,目前該《辦法》對塑料袋有償提供的價格規定并不像之前公眾議論的那樣有一個明確的政府定價。但是,為防止企業自主定價過低,使得限制、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的目的落空,該《辦法》根據《價格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塑料購物袋的定價原則進行了限定,即不得低于經營成本。
該《辦法》規定,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對塑料購物袋明碼標價;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不得不按標示價格銷售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應當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制度備查。
尚明說,對于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在該《辦法》中對其有償提供塑料購物袋的實施辦法作了單獨規定,可以由開辦單位或經其批準在市場內設立的專營、兼營塑料購物袋經營攤位實行塑料購物袋統一采購、銷售。目前有些市場在場內明顯位置公布塑料購物袋價格,這也是可以借鑒的方法。
尚明說,該《辦法》將有償使用的實施范圍限定為超市、商場和集貿市場。其中,超市和商場包括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倉儲會員店、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家居建材店、購物中心等。
該《辦法》將塑料購物袋定義為: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于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尚明說,對“提攜功能”進行強調,是為了將“購物袋”與零售場所基于衛生和食品安全考慮提供的用于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相區別。(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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