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具有美食天堂之稱,目前共有近3萬戶飲食服務企業,多數設置在商業繁華區和居民住宅區,在方便群眾生活的同時,也給污染防治帶來較大壓力,油煙、噪聲、污水污染和占道經營、亂擺亂賣等情況較為突出,成為廣大市民普遍投訴的熱點問題之一。
為了解決飲食服務業污染擾民問題,廣州市已將防治飲食業污染納入《廣州市2008-2010年空氣污染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并由環保等有關部門起草了《關于防治飲食服務業污染擾民的通告》(征求意見稿)。為了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按照市政府在全市掀起一場“人人有責齊動手、綠色家園大家建、還我藍天迎亞運”全民環保行動的工作部署,現將《關于防治飲食服務業污染擾民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公布如下,請廣大市民積極參與提出意見,反饋途徑如下:
來信郵寄地址:廣州市府前路1號市政府大院,收信單位:廣州市環境保護局污染控制處,郵政編碼:510032;傳真:83125094;電子郵箱:wkc@gzepb.gov.cn。
關于防治飲食服務業污染擾民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為防治飲食服務業污染擾民,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法律法規,市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飲食服務業的污染防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飲食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通告。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食服務項目,應嚴格遵守《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場所建設產生油煙、廢氣、惡臭或者其他損害人體健康的飲食服務項目: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民層相鄰的樓層;(四)與周邊住宅樓的距離不足五米的場所。
三、已經衛生、工商等部門審批和登記許可經營的飲食服務業,但未經環保部門審批許可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項目選址不屬于《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的,應在通告實施后60天內到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二)項目選址屬于《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的,應在通告實施后60天內搬遷或轉營其他無污染項目。四、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從事飲食服務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設立登記、申領營業執照前,應當到環保部門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對需要進行經營場地建設及較大規模裝修的飲食服務業戶,還應當到規劃或建設部門辦理有關開工報建手續。
五、建筑物所有權人(即房屋業主)不得將無飲食服務規劃功能、非經營用途的住宅進行自營,或者出租、出借、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用于經營飲食服務項目。
六、飲食服務業的爐灶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在天然氣管網范圍內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全部改用天然氣。
七、飲食服務業的爐灶應當設置高效的油煙凈化裝置等污染處理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八、飲食服務項目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和建筑退縮間距;空調及通風設施的設置及產生的噪聲、熱輻射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外露空調不得影響市容;冷水塔應當采用防噪、防振、防水霧設施;夜間經營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噪聲和光污染擾民。
九、對無證無照的飲食服務業戶,由工商部門牽頭依法予以取締。
十、飲食服務業戶被人民政府責令關閉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其變更經營項目或吊銷營業執照,衛生部門注銷其衛生許可證。
十一、飲食服務業戶在接到環保行政處罰之日起至法院強制執行期間,工商部門暫緩受理其經營場所變更工商登記事項。十二、經營飲食服務業引起污染擾民的,由環保部門調查取證,項目選址屬于《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的,由工商或衛生部門予以取締。
十三、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從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組織有關部門分批開展對無證、無照、超范圍、占道經營飲食服務業的查處和取締工作。
十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環保、工商、衛生、城管、規劃、公安、房管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關于防治飲食服務業污染擾民的通告》(穗府〔2004〕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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