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營養教育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營養宣傳教育,推廣《中國居民膳食指南》,幫助居民形成符合營養要求的飲食習慣以及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改善膳食營養的能力。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營養學會等單位從事營養工作的專業部門及人員應當提供科學實用、通俗易懂的營養與健康知識。 第十六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開展營養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結合診療工作開展營養知識宣傳和咨詢活動,解答患者的問題。 第十八條 婦幼保健機構、婦產醫院、兒童醫院應當對孕產婦、兒童患者開展有針對性的營養知識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鼓勵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媒體開展營養宣傳教育。 營養宣傳教育應當科學、準確,并接受營養專業部門的指導。 嚴禁用虛假和不實的營養信息誤導和欺騙公眾。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單位、集體供餐單位應當結合經營業務,對從事餐飲工作的人員加強崗位營養業務培訓,并定期進行檢查、考核。 第四章 營養指導 第二十一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營養監測發現的主要營養問題,確定營養指導工作重點,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營養指導工作應當面向公眾,以預防營養相關疾病為目標,重點是營養缺乏與營養過剩的人群。 第二十三條 營養指導工作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營養知識的咨詢; (二)營養狀況的評價; (三)膳食搭配和攝入量的建議; (四)強化食品和營養素補充劑選擇的建議; (五)食物營養標簽的使用; (六)社會及媒體的營養與健康課堂; (七)其他營養指導服務。 第二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開展營養改善示范單位試點工作。 開展營養改善示范單位試點工作,應當有總體規劃安排、具體目標要求、相應的措施和經費保證。 第二十五條 營養改善示范單位試點工作,可以是綜合營養改善,也可以是單項營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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