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營養干預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營養監測發現的問題,制訂營養干預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營養干預應當從實際出發,結合經費、當地資源、食品供應等條件,因地制宜,循序漸進。 第二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中小學校學生食堂和學生營養配餐單位的指導。 中小學校學生食堂和學生營養配餐單位應當合理搭配膳食,引導學生養成正確的飲食習慣,改善中小學生生長發育和營養狀況。鼓勵醫療機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營養學會等單位協助或參與學校營養促進工作。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臨床營養工作,改善患者飲食和營養,發揮營養干預對促進患者輔助治療和康復的作用。 第二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營養干預納入地震、水災、旱災等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對營養食物的供給和儲備提供專業技術指導,預防與減少急性營養不良的發生。 第三十條 對災區居民進行營養干預應當優先照顧兒童、孕產婦、老年人等。 結合臨床需要,對救治的傷病員進行營養干預。 第三十一條 鼓勵社會力量資助貧困地區中小學校改善學生營養狀況。 第六章 獎勵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營養改善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中國營養學會在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營養改善工作時,可以對營養改善工作先進單位授予獎牌或者證書。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營養缺乏:亦稱“營養不足”,是指機體從食物中獲得的能量、營養素不能滿足身體需要,從而影響生長、發育或生理功能的現象。營養缺乏可以通過膳食調查、體格測量及相關的生理、生化指標的檢測來發現。 營養過剩:亦稱“營養過度”。指機體從食物中獲得的能量、營養素超過了身體需要,導致超重、肥胖等現象。營養過剩可以通過膳食調查、體格測量及相關的生理、生化指標的檢測來發現。 宏量營養素:膳食供給最多的三種產生能量的必需營養素,即蛋白質、脂肪和碳水化合物。人體每日需要量為數十克至數百克。 微量營養素:除了宏量營養素之外的其他必需營養素,包括礦物質和維生素兩大類。人體每日對這些營養素的需要量較少,一般以毫克或微克計。 蛋白質-能量營養不良:由于攝入的蛋白質和能量不能滿足身體需要而出現的營養缺乏病,多見于災荒年代或食物短缺地區,兒童受累尤為嚴重。主要表現為生長遲滯,體重不足,嚴重消瘦或水腫。 超重和肥胖:體重超過了“健康體重”標準為超重;嚴重的超重,達到了肥胖的標準,為肥胖。成年人一般用體質指數(BMI)作為判斷標準,BMI≥24 kg/m2 為超重;BMI≥28 kg/m2 為肥胖。超重和肥胖都是不健康的表現。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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