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營養改善工作,提高居民營養質量與健康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營養改善工作,是指為改善居民營養狀況而開展的預防和控制營養缺乏、營養過剩和營養相關疾病等工作。 第三條 營養改善工作應當以平衡膳食、合理營養、適量運動為中心,貫徹科學宣傳、專業指導、個人自愿、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把營養改善工作納入公共衛生范圍,采取綜合措施,普及營養知識,倡導營養理念,改善營養狀況。 第五條 衛生部根據公共衛生問題、人群營養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訂全國營養改善工作計劃、營養標準和指南,并定期發布我國居民營養狀況報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營養改善工作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營養改善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負責全國營養改善工作的技術指導。 地方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負責營養工作的科室,合理配置營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營養改善工作的技術指導。 醫院應當加強臨床營養工作,有條件的應當建立臨床營養科室。 第二章 營養監測 第八條 國家建立營養監測制度,對居民膳食狀況、營養改善效果以及營養相關疾病進行監測。 衛生部制訂、實施國家營養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營養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營養監測方案。 第九條 營養監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不同人群的食物攝入、膳食結構變化狀況; (二)宏量營養素、微量營養素的營養狀況; (三)蛋白質-能量營養不良、貧血、鈣缺乏、維生素A缺乏等狀況; (四)超重、肥胖及營養相關疾病狀況; (五)其他需要監測的內容。 第十條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營養監測計劃、方案,開展營養監測工作,收集、分析和報告營養監測信息,開展相關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采樣、實驗室檢測和評價。 第十一條 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指導、培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營養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 婦幼保健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以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營養監測計劃、方案,參與營養監測工作,提供相應技術支持。 第十三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發現的人群營養問題,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學、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對存在的人群營養問題進行分析、評價、研究,根據具體情況向公眾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對需要政府采取措施進行干預的營養問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