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申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物價管理等法律法規,符合《廣東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2006年修訂)》,嚴格規范藥品進貨渠道,對藥品購進、銷售、庫存實行計算機管理,并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網上電子監管。有健全和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和設施。
(二)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正式營業,且近1年內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無因違法違規經營造成的經銷假劣藥品記錄。
(三)藥品陳列符合藥品分類管理的規定,且功能分類明晰,分類標識及價格標牌規范、清晰。
(四)藥師或執業藥師的數量符合開辦零售藥店的規定。
(五)近1年內合法經營商品銷售營業額:主要經營中藥的零售藥店日均2000元以上;經營綜合藥品的零售藥店日均4000元以上;連鎖經營企業在大型商場內直營的零售藥店日均10000元以上。
經營地址與同類型定點零售藥店相隔步行距離400米以上的零售藥店不受此項規定限制。
(六)銷售藥品服務設施及信息管理系統等能滿足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對銷售藥品服務需求及藥品費用結算要求。
(七)經營場所布局合理;場所使用面積80平方米以上;從遞交申請資料之日起計算,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3年以上。
(八)經營《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西藥品種1500種以上或中藥飲片品種400種以上;并能確保及時為參保人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
(九)零售藥店及其職工已按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十)零售藥店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了解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與基本操作,熟悉藥品管理與銷售的政策、法規,參加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初審考核,合格率達到80%以上。初審考核成績作為擇優選定條件之一。
第七條申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一)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申請書。
(二)填寫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申請表》、《經營藥品品種清單》及《藥師登記表》。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藥師職稱證明材料。按規定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零售藥店,另需提供《醫療保險基金征收核定單》及醫療保險費轉帳憑證。
(四)銷售藥品的服務場所產權或租賃合同相關資料復印件。
第八條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參保人數與定點零售藥店數10000∶1的比例實行總量控制,按合理布局的原則進行總體規劃。根據參保人數和定點零售藥店數量的動態變化,確定新增定點零售藥店數量和受理申報時間。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第一款條件的零售藥店,可近距離布局,但在步行距離400米范圍內最多不超過2家。
第九條審定定點零售藥店資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發布通知: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廣州市勞動保障信息網發布開展新增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工作的通知。
(二)申報登記:在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開展新增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定工作通知后30日內,符合申報定點資格條件的零售藥店,通過廣州市勞動保障信息網進行申報登記,并按規定遞交有關資料。
(三)申報受理及資料審查: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零售藥店的網上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并經原申報途徑告知零售藥店。
(四)現場考查:在受理期限截止日期后15個工作日內,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聯合對已受理申報的零售藥店進行現場考查。考查組成員及被考查的零售藥店負責人現場簽名確認考查結果。
(五)集體評審:在現場考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參與考查的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在資料審查和現場考查的基礎上,結合其近1年來的經營情況,對零售藥店進行綜合評審,并由各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集體評審結果。
(六)領導審批:在完成集體評審后5個工作日內,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將集體評審結果報主管領導審批,確認納入預選定點零售藥店的對象,并印發《關于確定新增預選定點零售藥店的通知》(以下簡稱《預選通知》)。
(七)培訓、安裝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簽訂服務協議:在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印發《預選通知》后40個工作日內,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保障信息管理部門及預選定點零售藥店共同完成相關人員培訓、考核,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接入和協商簽訂服務協議等工作。
由于零售藥店方面的原因,導致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以上工作的,其本批次預選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即自動取消。
(八)確定資格: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預選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后,7個工作日內將零售藥店名單報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發給定點零售藥店資格證書和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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