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9〕1號
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定點零售藥店,各有關單位: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定點零售藥店的規劃、資格審核和評定等工作,并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定點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本市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核、評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并對其履行服務協議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參與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核、評定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評定,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符合定點零售藥店條件,并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為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藥品服務的零售藥店。
第四條確定定點零售藥店的原則:
(一)合理布局,總量控制,做到既能滿足參保人的購藥需求,又便于監督管理。
(二)擇優選定,確保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質量和安全。
(三)引入公平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和藥品價格,提高銷售藥品服務質量。
第五條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營業執照》的零售藥店,可向市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
連鎖經營的零售藥店應當由連鎖經營企業提交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申請,并如實注明“直營”或“加盟”標識。連鎖經營的企業每批次申請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數量不得超過3家;其他企業或個人每批次申請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數量僅限1家。連鎖經營企業直營的零售藥店與定點零售藥店相距800米以上的,可額外申請定點資格,但每批次另增數量不得超過3家。
大型醫藥公司直營的零售藥店數量達到10家以上、并經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證明屬實的,按本辦法對連鎖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與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具有行政隸屬關系或經營利益關系的零售藥店,不屬于申請定點零售藥店資格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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